审理经过
经审查,起诉人称被诉人没有征得征收决定主体丹阳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情况下,私自和丹阳市**责任公司签订《房屋拆除工程委托合同》,被诉人的委托行为是违法的,正是被诉人的该违法行为,造成起诉人所有的城河路73号住房被毁损拆除,以及家里财产全部灭失,故而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被诉人的委托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