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杨**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一份行政诉状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杨**和王**是夫妻,杨**是其女儿。位于丹阳市公园路10号的房屋系杨**和王**的夫妻共同财产。王**于2005年9月13日死亡。杨**放弃对王**就上述房屋的遗产继承权。2013年8月23日,上述房屋被拆除。丹阳市公安局就此进行了调查,并于2014年5月16日决定立案侦查。

原告诉称

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被诉人恢复房屋原状,但其并未向被诉人递交赔偿申请,被诉人并未先行处理,其现直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此外,起诉人在其房屋被拆除后,向丹阳市公安局报警,该局就此已立案侦查。故涉案房屋被拆除的原因有待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起诉人认为被诉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房屋被非法拆毁,缺乏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