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尹**要求被告丹**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汤**与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丹阳市清风镜布厂与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薛**与丹阳**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潘*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丹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潘**与丹阳**管理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严**、严**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一份行政诉状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严**、严**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一份行政诉状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