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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起诉人在丹阳市云阳镇石城村潘甲组建造了私有房屋,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6月13日,被诉人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G1424、G1425两幅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分别为52409平方米、54111平方米。7月19日,上述地块确认成交。本院至被诉人处调取了上述两地块的勘测定界图,至丹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调取了上述交易地块范围内未签约户情况说明和两幅地块范围图。起诉人的上述房屋不在该两地块范围内。起诉人认为,其土地在所交易地块范围内,在未与起诉人签订征收协议,以及丹阳市人民政府就此所作(2014)第1号《房屋征收的决定》尚未经镇江**民法院审结确认合法性的情况下,被诉人作出上述行政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而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在上述交易地块范围内,故起诉人与被诉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也无权要求撤销两幅地块成交交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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