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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和被上诉人靖江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诉靖江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行初字第00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4年1月19日,靖江市公安局接到刘**的报案,称有人在新靖江论坛以“刘**畜生”等为注册名,公然指名道姓,捏造事实对刘**进行侮辱、诽谤。靖江市公安局经初步调查后于2014年3月17日作为治安案件立案受理,并向刘**送达了受案回执,之后靖江市公安局进行了调查取证等一系列工作,期间刘**多次至靖江市公安局处询问查处结果,靖江市公安局答复因客观原因违法嫌疑人暂未查实,案件仍在继续调查,待查清事实后将依法作出处理。刘**认为靖江市公安局没有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职责,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靖江市公安局在本辖区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查处是其法定职责。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治安案件的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靖江市公安局接到刘**的报案后,进行了立案受理并展开相关调查取证,但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刘**据此认为靖江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靖江市公安局抗辩称上述办案期限是针对已经查明违法事实的治安案件必须及时作出处罚决定,而本案因客观原因致使违法行为人及违法事实暂未查明,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案靖江市公安局已根据上述规定向刘**说明情况,告知其案件仍在继续调查,待查清事实后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靖江市公安局的该处置行为并无不当,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刘**提出靖江市公安局对上述情况应作出书面说明,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刘**认为靖江市公安局未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法定职责、查处不力、包庇违法行为人等不属本案审理范围。需要指出的是,靖江市公安局应穷尽一切措施,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维护刘**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遂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刘**要求靖江市公安局靖江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负担。

上诉人诉称

刘**上诉称:一、被上诉人的一审答辩没有相关事实依据。被上诉人拖延立案,立案后也未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查处,对新靖江论坛也未查处。二、被上诉人未能合理合法的向上诉人采用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综上,被上诉人包庇被报案人,故意不作为,拖延办案时间,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利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违法不作为,并责令其依法查处该案件。

被上诉人辩称

靖江市公安局答辩称,上诉人在今年2月向我局报案,我局在3月份对该案受理并进行了调查,因为该案具有复杂性,我局通过走访调查包括采取技术手段等方式,暂时没有查清违法行为人,所以对该案暂时无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我局也将该情况告诉了上诉人。新靖江论坛监管不力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上诉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利。综上,我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原审被告靖江市公安局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报案报告,网页信息四张,检查证,检查笔录,与张**、姚**、朱*、王**的询问笔录。上述证据证明靖江市公安局已经对刘**所报案件予以受理并进行了相关调查,但暂时没有查实违法行为。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对证据认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外,另查明,2014年1月19日的刘**报案报告称“被报案人为新靖江论坛(泰州**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靖江市公安局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但未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治安管理案件的具体时间。本案中,2014年1月19日,刘**向靖江市公安局报案,靖江市公安局于2014年3月17日作为治安案件立案受理,靖江市公安局对案件的受理并无违法之处。靖江市公安局立案后,进行了相应的调查,但未能查出违法行为人,至今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靖江市公安局已根据上述规定向刘**说明情况,告知其案件仍在继续调查。靖江市公安局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刘**所称的“靖江市公安局应当出具书面说明”的意见,因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并未规定公安机关需出具书面说明,故该意见不能成立。另外,刘**报案所称“新靖江论坛(泰州国**限公司)监管不力”的意见,新靖江论坛(泰州国**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其是否监管不力仅涉及其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靖江市公安局未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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