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市卫生局于2015年1月4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卫生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宿迁市卫生局撤回对宿卫公罚字(2014)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