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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王*行政行为违法的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下称双沟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王*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行初字第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双沟镇政府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双沟镇政府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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