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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陈**、冯*、魏*、武**、李**、徐**与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陈**、冯*、魏*、武**、李**、徐**诉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下称鼓楼区政府)要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江苏**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原告暨诉讼代表人任**、陈**及七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鼓楼区政府委托代理人杨**、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协调扣除审限3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任*新等七人以其与被告鼓楼区政府已就房屋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新等七人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陈**、冯*、魏*、武**、李**、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新等七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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