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京与嵊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绍兴**民法院(2015)浙绍行受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黄京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绍兴**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诉称,其诉讼请求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