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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开君、商生雅与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受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楼开君、商**因不服绍兴**民法院(2014)浙绍行受终字第13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楼开君、商**申请再审称,查处、拆除违章建筑是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马**的违章建筑遮挡了楼开君、商**房屋的采光、通风等,给楼开君二人生活带来不便,导致其房屋贬值,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违章建筑与楼开君二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楼开君二人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综上,请求本院直接受理本案,判令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马**的违章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楼开君二人诉请判令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嵊土资罚字(201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马**的违章建筑。经查,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的房屋定性为“该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针对房屋的处罚决定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三间三层半楼房”。该处罚决定书执行与否,只影响涉案房屋的权属状态,对楼开君、商**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另,关于楼开君二人要求拆除马**的违章建筑,与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结果相悖,故楼开君二人的该项诉请缺乏事实根据。综上,楼开君、商**在本案中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楼开君、商生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楼开君、商生雅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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