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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温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诉温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温州**民法院(2015)浙温行受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上诉提出,温**管局的做法违背(1964)国房字××号文件,也违背了温州市政府温*(1984)12号文件精神,温**管局行为违法。温州市政府受理了复查,却又不复查,是行政不作为,原审法院裁定不立案缺乏法律依据。故要求撤销温州**民法院(2015)浙温行受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陈**对温州市区处理房产历史遗留与信访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温处理信访办(2010)121号】《关于陈**房产问题的信访答复函》的信访答复意见不服,要求温州市人民政府复查,系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属于信访事项。信访人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或不再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据此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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