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信访行政答复纠纷一案,不服杭州**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谢**上诉称,杭州市**下城分局对谢**作出的三项人事处分,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也未进行书面通知,并在事后通过考核等次及告诫等处理,作为在先三项处分的依据,程序违法。浙江省人事厅作出的浙人信复查(2008)1号《关于谢**同志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做出的浙政信核(2008)59号《关于谢**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要求撤销的浙人信复查(2008)1号和浙政信核(2008)59号均为信访答复,对谢**不产生强制力,也未对其产生实体权利义务影响,不具有可诉性。综上,谢**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