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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与海宁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阮**上诉称,根据事实和理由及证据,足以证实海宁市人民政府、市长戴*未采取防台的任何防御措施与上诉人家中半夜进水,在恐慌情况下造成摔倒导致右脚髌骨骨折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海宁市人民政府没有早做防御措施,没有及时安排通知各社区值班巡逻,特别是对地势低洼地区由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查询并布置可能要发生洪灾,让居民做到心中有数,在思想上、行动上有所准备和提早做好防御准备。市长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紧急防台就是法定职责。请求本院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阮**以海宁市人民政府未履行防台风措施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但根据起诉状,阮**是在家中搬东西时不慎摔跤导致骨折,该损害后果与被诉行政行为间不存在明确的内在联系,故阮**与被诉行政行为间没有利害关系,其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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