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应金*不服被告杭州市民政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应金*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民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应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应金*撤回对被告杭州市民政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应金*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