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近**限公司与杭州**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杭州**护局于2013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杭州近**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其缴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罚款人民币60000元以及逾期加处的罚款人民币60000元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杭环江罚[2013]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杭州**护局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杭环江罚[2013]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人民币60000元以及逾期加处的罚款人民币6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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