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宁波市**管理处不履行对已查封房产监管的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