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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宁波**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根据宁波**民法院(2014)浙甬行辖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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