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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宁波**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向宁波**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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