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以其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包**、瑞安市人民政府与瑞安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乐清市**民委员会与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何**、何**与苍南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金**与永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王**与温州市规划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张**与永嘉县人民政府东瓯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陈**与温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管辖裁定书
叶**、叶**等与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