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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请求确认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并要求恢复房屋原状及赔偿财产损失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9月30日,原告韩**以其与被告已经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的撤回起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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