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立案条件。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的诉请并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浙江**限公司与温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管辖裁定书
乐清市**民委员会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蔡**等四十三人与瑞安**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林**等与苍南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施**等与瑞安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温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瑞安市公安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柳景水、王**与温州**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