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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与宁**林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娄**不服被告宁**林局不履行林权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娄**及其委托代理人娄**、娄**,被告宁**林局的委托代理人徐**、应满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娄**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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