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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诉平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社保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4)温平行初字第92号行政判决,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予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4年11月5日以同意按平阳县老农保政策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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