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诉称:二被上诉人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和平阳县**民委员会所签订的《用地安排意向书》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其收取的款项属于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认为《用地安排意向书》属民事协议没有事实根据,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平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马**等57人起诉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向水塔村收取征地返回地价款的行为违法及返还地价款主体不适格,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