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来、胡*根诉被告安吉县农业局农业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以已取得政府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来、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叶*来、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长兴**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州市人民政府康山街道办事处与薛雪妹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德清县武康镇人民政府与沈**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湖**划局与湖州市**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吴**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桂传海与长兴县泗安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等68人与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叶**、胡**与安吉县林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汪**行政撤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