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来、胡*根诉被告安吉县林业局林业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以已取得政府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来、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叶*来、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陈**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划局与湖州市**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湖州市**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等68人与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汪**行政撤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州**家具总厂与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长兴**斋饭店与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湖州市人民政府滨湖街道办事处行政允诺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