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文*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文*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以放弃继续诉讼为由,故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