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文成**输局与文成**输局、第三人文成县**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文*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文*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以放弃继续诉讼为由,故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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