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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新昌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新昌县人民政府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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