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新昌县人民政府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汪**与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陶又林与诸暨**源局、诸暨市人民政府浣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丁**与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文成**输局与文成**输局、第三人文成县**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王**等与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应仕挺与诸暨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赵**与新昌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长江与诸暨市牌头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等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