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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不服浙江省**人民法院(2014)绍越行受初字第1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被诉人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对强**委会换届选举进行指导管理,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上诉人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浙江省**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诉人东浦镇人民政府未依法指导管理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该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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