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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瑞美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讼涉行政行为与上诉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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