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讼涉行政行为与上诉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傅**与绍兴市教育局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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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绍兴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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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实**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人民政府行政规划、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蒋**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