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有限公司、绍兴**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绍兴**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高海清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绍兴**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