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高海清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绍兴**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