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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监督局与某某某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乌**监督局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浙义)质技监罚字[2013]26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对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新村44幢第七间的义乌**百货商行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标注“”手提包贰佰捌拾叁个,该商行临时负责人王**现场承认上述手提包是被执行人销售。因上述产品涉嫌存在以假充真的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对上述手提包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抽样、送鉴别。经鉴别,现场查获的标注“”手提包均为以假充真产品。经义乌市价格事务所作价格评估,本案货值金额9905元。被执行人销售以假充真的手提包,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2、没收以假充真的“”手提包贰佰捌拾叁个;3、处以罚款14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4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监督局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浙义)质技监罚字[2013]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3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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