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辽宁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收到起诉人辽宁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称:2014年1月7日发现身份不明的人假冒起诉人名义,伪造起诉人公司文件和印章,在被起诉人浙江**工商局进行了企业注册登记,起诉人书面申请被起诉人撤销分公司的注册,但被诉人未作出决定。要求:1、浙江**工商局作出撤销辽宁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行政行为;2、一审诉讼费用由浙江**工商局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被起诉人对辽宁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的核准日期为2009年4月22日,起诉人提起诉讼时已超过5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辽宁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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