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兴诉被告缙云县民政局优待金给付一案,于2015年1月1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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