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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缙**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兴诉被告缙云县民政局优待金给付一案,于2015年1月1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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