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江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邬仙凤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2015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尚在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江分局撤回对椒土处理决字(2015)10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