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为与被告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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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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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张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