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凤义诉当涂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陶凤义不服安徽省**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马**初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陶**向一审法院起诉称:由于当**政局渎职,造成2007年至2014年七年间的涉农补贴资金没有发放到位。后起诉人多次信访反映该问题,但信访部门不予答复或者未按《信访条例》规定程序处理信访事项。起诉人认为,当**政局渎职造成补贴款发放不到位,且其存在处理信访事项不作为。请求法院判决当**政局履行监督全县种田补贴款发放到户的职责;赔偿因信访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陶**作为个人,无权对全县种田农户的补贴款提起诉讼。另起诉人诉请当涂县财政局渎职,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对陶**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陶**上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上诉人依法有权对当涂县财政局的行为进行监督,且其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应当是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对外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本案中,上诉人要求当涂县财政局履行监督补贴款发放到位的职责,该职责系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的职责,并非是当涂县财政局对外行使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因此,上诉人要求当涂县财政局履行监督职责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上诉人将当涂县人民政府列为本案被告,但其提交的诉状中仅诉称当涂县财政局不履行职责,而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诉人已经向当涂县人民政府提出履行职责的申请,故上诉人以当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根据。综上,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