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钮**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其他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钮惠民不服安徽省**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马**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钮**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957年10月至1984年12月,起诉人一直在内蒙古包头市昆区人民政府机关工作,经包头市和马鞍山市人事局人事调动并出具人干字第(84)01987号介绍信介绍到马鞍山市粮食局组织科。起诉人在马鞍山市粮食局工作至1992年12月在市粮食局财务科退休。起诉人是经马鞍山市人事部门批准的科员一级身份,但退休工资并没有按照科员一级执行,故要求法院判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认定起诉人在市粮食局财务科退休,并按照行政工资待遇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的诉求属于企业内部职工职称工资待遇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钮惠民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钮**上诉称:其不服一审裁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上诉人已经就其身份待遇问题信访。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要求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信访事项,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信访复核意见,未予支持其信访诉求。现上诉人提起诉讼要求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认定其身份及赔偿工资待遇损失,实际上是对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不服。对于不服信访复核意见而提起诉讼的,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