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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全椒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汤**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滁行立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汤**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8年11月15日、2009年5月28日,全椒县十字镇人民政府在未经公告和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两次征收包括汤**承包的19.26亩在内的土地,并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经与全椒县人民政府协商不成,汤**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征裁决字(2012)第2号征地补偿争议裁决,责令全椒县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内依法确定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全椒县人民政府至今未执行该裁决。汤**认为,全椒县人民政府自收到该裁决时,即负有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作为义务,其不予执行,属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决全椒县人民政府履行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征裁决字(2012)第2号征地补偿争议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汤**对全椒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不服,安徽省人民政府已作出皖征裁决字(2012)第2号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其对该裁决没有争议。汤**主张全椒县人民政府履行该裁决,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宜,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汤**的起诉,不予立案。

汤**的上诉理由同起诉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法中的法定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负有处理某类事务的责任。对汤**与全椒县人民政府之间的征地补偿争议,安徽省人民政府已作出裁决,责令全椒县人民政府限期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全椒县人民政府作为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服从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该决定。对全椒县人民政府拒不执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汤**可以向裁决作出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反映并要求处理。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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