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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违法实施征地行为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谯城区政府)违法实施征地行为一案,不服亳州**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亳行诉初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起诉人周*英诉称:本人系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街道三里桥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谯城区政府称因亳州市梦幻动漫大世界项目的建设需要,将对其土地及房屋实施征收。遂向谯城区政府提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本人房屋所在土地征收为国有的征地批复等相关材料,因谯城区政府不予公开,其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在复议过程中谯城区政府辩称现在针对本人土地进行的工作是调查、确认,在调查确认有关材料不完备的情况下,不能组卷报批征收土地,因此不存在本人要求公开的信息。2015年2月5日,其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上述信息公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2月28日作出答复函,没有本人所申请的信息。故谯城区政府在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将本人的宅基地征用为国有,属于违法实施征地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谯城区政府实施征地行为违法、责令停止非法征地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周**提供的亳州市人民政府亳复字(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谯城区政府对周**的涉案房屋和土地只进行到调查和确认阶段,还没有进行征收工作,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答复函也确认没有周**房屋所在地土地征收为国有的征地批复的相关信息,因此,周**诉称的谯城区政府征地行为尚未作出。故周**要求确认谯城区政府实施征地行为违法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另外,如果谯城区政府为了城市的发展建设,需要实施征地行为,其前期对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调查和确认的行为是其正常履行职责,法院无权干涉政府的正常履职行为,因此,周**要求法院责令谯城区政府停止非法行政行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对周**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周**上诉的主要理由为:涉案土地仍为集体性质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务院的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谯城区政府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将其周边土地和宅基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属违法征地行为。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周**一审提供的材料:亳州市人民政府亳复字(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答复函相互印证了谯城区政府对周**的涉案房屋和土地尚未实施征收,还处于调查、确认阶段的事实。现周**要求确认谯城区政府实施征地行为违法,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不符合上述法条第(三)项的规定。一审法院以周**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周**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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