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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禾诉安庆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赵**因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5)宜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安庆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房字(2000)09号文件认定赵**在安庆卫门口的房屋不能被落实退还共有继承部分,明显违反2000年前宪法、继承法、房地产管理法及建国后中央对华侨房产保护的明确规定,不能成立。且中央领导对一审起诉人家人解放前承担巨大风险为中共天津地下党工作的事实给予证明,指示市政府查核、落实房产。故请求法院撤销安庆市人民政府落实房字(2000)09号文件,依法落实退还共有继承部分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赵**要求撤销的安庆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房字(2000)09号文件,系对赵**要求落实赵**解放初期位于安庆市卫门口街房产的处理意见,因此赵**的请求事项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向本院上诉称,(2000)09号文中提及的赵**并非产权人,其私自将全部房产捐赠,属于无权处分。人民政府实际违法占有了非赵**继承部分房产,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诉不是历史遗留的房产纠纷。一审法院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规定,受理本案。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赵**诉请对象为:安庆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房字(2000)09号《关于赵**等反映捐献本市卫门口街房产问题复查意见的报告》(系复印件,由赵**向一审法院提交),该报告是对赵**(赵**称系其父)要求落实解放初期位于安庆市卫门口街房产的处理意见,主要内容为:“上述房产在解放初期由产权继承人赵**自行捐赠给人民政府,其捐献的房产并非系其家族的自住住宅房,而是出租房。根据**设部(87)城住字575号文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1年3月4日皖政明电第28号明传电报通知精神,该献产不属于落实私房政策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上诉人的诉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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