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万明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尹**因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马鞍**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马*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被告于2012年3月20日发布了雨**(2012)2号《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原告的房屋位于该征收决定许可的征收范围内。原告认为该征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房屋征收决定。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了雨**(2012)2号《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东至天门大道、南至唐贤街、西至锁溪河、北至九华西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该征收公告亦同时载明了被征收人的诉权及起诉期限。尹**位于采石横江街64号的房屋属于上述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于发布上述征收决定及公告当日,将该征收决定、公告在征收区域予以张贴,并同时通过采石街道网站对外公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于雨**(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发布当日,即将征收决定、公告在征收区域内张贴、公示,并通过网站对外公布,同时告知了被征收人诉权、诉期。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上述发布征收决定及公告的事实亦经该院已生效的(2013)马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所确认。以上事实能够证明尹**应当于公告之日起知道雨**(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故其认为该征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其至2014年才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显已超过法定期限。尹**称其于2014年7月25日通过信息公开才得知该房屋征收决定,故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未超法定期限的理由,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尹**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尹**上诉称:上诉人于雨**(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信息公开之日止,未看到该征收决定及公告张贴、公示情况,亦不知晓其内容。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于公告之日就知道上述征收决定的内容,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一审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举的主要证据材料为:1、尹**户籍证明及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该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户籍落在横江街64号的除了尹**以外,尚有王**、尹*,尹**单独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2、**务院590号令,证明被告依据**务院590号令进行征收;3、雨山区人大代表议案,证明雨山区人大代表提出对采石古镇旧城改造的议案;4、马鞍山市**有限公司“采石古镇改造”项目立项申请,证明马鞍山市**有限公司向雨**改委申请“采石古镇改造”项目;5、雨**改委关于同意“采石古镇改造”立项的批复,证明雨**改委同意马鞍山市**有限公司“采石古镇改造”项目;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012政府工作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证明“采石古镇改造”项目已按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012政府工作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7、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表,证明采石旧城区改造征收项目已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存款余额对账单,证明“采石古镇”在征收前已做到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9、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请示,证明雨**管局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雨山区政府申请论证;10、雨山区政府会议纪要(第3号),证明雨山区政府对雨**管局提交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专题论证;11、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证明被告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下发给了原告;12、雨山区政府会议纪要(第2号),证明雨山区政府讨论通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13、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证明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14、雨**管局申请下达征收决定的申请,证明雨**管局向雨山区政府申请下达征收决定;15、雨**(2012)2号征收决定,证明雨山区政府于2012年3月20日发布了征收决定;16、征收公告,证明雨山区政府将征收决定予以公告;17、网页截图及照片若干张,证明被告已将与征收有关的所有信息通过网站及张贴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告发布;18、证明及安置申请、入户谈话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交与征收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具体安置申请以及原、被告双方多次就安置事宜磋商,原告方诉讼已超过时效;1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答复,证明原告早知征收决定,本诉讼已过时效;20、(2013)马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书,证明涉案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已经马鞍**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确认;21、行政裁定书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各七份,证明涉案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已经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文书的确认;22、马**住建委(2014)30号、(2013)68号、(2012)57号、(2013)25号文件及拨付资金一览表,证明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系合法征收并争取到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金。

一审原告尹**向一审法院提举的主要证据材料为:1、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关于尹**依申请公开的答复》答复书一份,证明原告知悉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本案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3、《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复印件,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4、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原告是案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2年3月26日,尹**在采石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签字并提出补偿意见。2013年5月10日,尹**的妻子王**向有关部门提交的《关于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申请》中载明:2012年3月份,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雨城征(2012)2号《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本人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范围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本案中,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雨**(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后,即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以书面形式、网上发布公告信息的方式予以公布,该公告同时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上述公告的内容及发布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内容。对此项事实,被上诉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又提供了尹**在征求意见稿的亲笔签名、及其妻子王**向有关部门提出的申请予以佐证。上诉人尹**提出其于2014年7月25日通过信息公开才得知房屋征收决定具体内容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上诉人尹**认为雨**(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而其至2014年才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显已超过法定期限。一审裁定驳回尹**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