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自愿提出撤回上诉请求。经审查,李**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案件上诉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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