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兰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胡*兰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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