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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百大**份有限公司与王**、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批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安徽百大**份有限公司(下称百**司)与被申请人王**、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批复一案,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2013)包行初字第00064号行政判决。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合行终字第00060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百**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百大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再审申请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百**司提出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百大**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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