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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6日,本院收到吴**的起诉状。起诉状认为:2013年1月26日,起诉人在安徽省召开“两会”期间依法进行信访时,在大会接访处(合肥桐城路宜临国际大酒店院内)受到池**访局、东至县信访局和东至县龙泉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的围攻殴打,致起诉人身受重伤,被送至医院急救。为维护信访这一公民的合法权利,现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池**访局、东至县信访局和东至县龙泉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赔偿因此给起诉人造成的各项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吴**因信访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定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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