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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与合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计含平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计含平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计含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计含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计含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计含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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