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发东诉安徽省安全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施**诉被告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施**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