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施**诉被告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施**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吴**与中国人**人民武装部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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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郁**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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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时先进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审行政判决书
起诉人:张**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要求中国人**心支行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与合肥市公安局芜湖路派出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阜新市和美工**限公司与安徽**监督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