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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芜湖**革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不服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4)鸠行初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诉求安排工作和补发工资,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改制问题的调整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的管辖范围。其起诉的依据即改制的依据是《中**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两份文件,系地方党委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对这两份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理解和适用产生歧义,应由制定文件的机关负责解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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