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徐**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南政秘(2010)22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系政府与其职能部门之间的内部批文,起诉人以南陵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撤销该内部行政批文,其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唐**、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三份,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